新能源公司2年(2023年至2025年)法律服务项目公告

竞争性谈判公告

  1. 采购条件

根据有关计划安排,湖北能源集团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人)对新能源公司2年(2023年至2025年)法律服务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本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

  1. 采购范围

2.1 项目概况

为满足采购人业务发展合法合规、切实防范经营风险的需要,进一步提高采购人法律合规工作专业化水平,拟选聘律师团队为采购人及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充分维护采购人合法权益。

本次采购包括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和法律尽职调查服务两项专项服务,其中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服务期限固定为2年;法律尽职调查服务中股权并购法律尽职调查预计13个项目、土地林地法律尽职调查预计1个项目。

2.2 采购内容

2.2.1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1)为采购人的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和政策依据,分析研究新能源领域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各部委、各级地方政府的政策及规范性文件对采购人业务活动的影响,出具法律审查意见书;

(2)为采购人业务活动提供咨询服务,包括法律、商务等必要的事项,支持或参与业务活动的谈判工作,审核或准备谈判所需的法律文件,参加或列席有关决策会议,并应要求现场解答相关咨询;

(3)按照采购人的出勤体制,一周提供不少于天的驻场服务(驻场地点:湖北能源大厦31湖北能源集团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4)协助采购人草拟、制订、审查或修改各类合同、协议等文件,出具审查意见书;

(5)为采购人业务活动落实国有企业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以及内部决策活动提供服务;

(6)应采购人要求讲授法律合规知识,为企业职工提供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根据实际需要,每年不少于一次;

(7)应采购人要求,参与采购人高层会议、企业策划、商务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办理资信调查、可行性研究、风险预测和项目投资论证等非诉法律事务;

(8)应采购人要求,就采购人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9)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服务事务。

2.2.2 法律尽职调查服务

2.2.2.1 股权并购法律尽职调查服务

(1)为采购人拟收购兼并公司完成法律尽职调查,对目标公司进行全方面的法律尽职调查,出具符合采购人要求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基本概况、股权结构及股东情况、法人治理结构、财务情况、项目情况、重大合同、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合法合规性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前期手续)等。对新能源项目用地、房屋以及生产设备等资产权属及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查看,并到政府及有关部门调查访问;

(2)为采购人收购行为防范法律风险,包括风险披露、风险分析、风险应对方案制定及应对方案执行的跟进,必要时参与尽职调查项目谈判并协助完成相关工作;

(3)为采购人的业务相对方出具的风险应对方案进行法律分析与解答;

(4)应采购人要求,参加或列席法律尽职调查项目相关的决策会议,并应要求现场解答相关咨询;

(5)其他采购人认为需要协助处理的与尽职调查项目相关的法律问题或法律活动。

2.2.2.2 项目土地、林地法律尽职调查服务

(1)为采购人开发项目完成土地、林地情况法律尽职调查,对目标公司或目标项目进行土地、林地情况尽职调查,出具符合采购人要求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内容包括调查范围、前提依据、土地林地基本情况、土地林地权属、土地林地使用权状况、土地林地流转程序及手续合法性及完备性、租金支付情况、调查结论等。应到实地查看,并到政府有关部门及所有相关方走访调查取证;

(2)为采购人开发项目用地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法律分析,调查法律风险,以及可能涉及到的土地征收、补偿等相关情况的调查(如是否存在建筑物、构筑物、种植物等);

(3)为采购人开发项目用地防范法律风险,包括风险披露、风险分析、风险应对方案制定及应对方案执行的跟进;

(4)应采购人要求,参加或列席项目土地、林地法律尽职调查相关的决策会议,并应要求现场解答相关咨询;

(5)其他采购人认为需要协助处理的与尽职调查项目相关的法律问题或法律活动。

2.3 服务期限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

2.4 其他:

成交后,成交人与采购人就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法律尽职调查服务两部分工作内容分别签订合同。

成交人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出现常年法律顾问合同解除情况,采购人有权同步解除法律尽职调查合同,且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3.报价人资格要求(以下条件需同时具备)

(1)资质条件:依法设立,取得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连续正常经营5年以上;

(2)业绩要求(以下条件需同时具备):

①2020年1月1日至报价截止时间内,报价人负责项目的律师团队具有至少1项电力行业企业或国企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业绩(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提供合同文件或业主出具的服务证明文件,且材料中须包含具体工作内容;

②2020年1月1日至报价截止时间内,报价人负责项目的律师团队的任一成员具有至少3项股权并购法律尽职调查服务或项目土地林地法律尽职调查服务业绩(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提供合同文件或业主出具的服务证明文件,且材料中须包含具体工作内容;

③2020年1月1日至报价截止时间内,报价人负责项目的律师团队的任一成员代理的胜诉案件中具有投资并购(标的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相关纠纷或建设工程(标的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相关纠纷或土地相关纠纷业绩(以判决或裁决时间为准),提供至少2项业绩(即前述三种纠纷类型中须包含两种类型),提供经过实质审理的判决书或裁决书(包含诉讼请求及判决或裁决结果页面)。

相应业绩应为报价人自身的业绩,不包含联合(营)体的业绩,即若报价人为总所,则业绩不得包含分所业绩;若报价人为分所,则业绩不得包含总所业绩。

(3)人员要求:

①律师团队:具有5名及以上专职执业律师,均需持有律师执业证,且执业机构名称与报价人名称一致;

②律师团队负责人:具有律师执业证,且执业机构名称与报价人名称一致,并具有8年以上律师执业经验,以律师执业证的发证时间起至报价截止日止计算为准;

③项目主办律师:具有律师执业证,且执业机构名称与报价人名称一致,并具有3年以上律师执业经验,以律师执业证的发证时间起至报价截止日止计算为准。

(4)财务要求:2021、2022年度未出现亏损(提供经第三方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5)信誉要求: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未处于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限制投标(报价)的专业范围及期限内;

(6)其他要求:

①与采购人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利益冲突;

②不得为联合体报价人,即采购人不接受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组成的联合(营)体的报价,且实际服务律师执业机构名称与报价人名称一致。

4.报价人征集

本次采购采用公开征集的方式确定供应商。

5.采购文件的获取

通过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电子采购平台发出电子版采购文件(https://eps.ctg.com.cn/),不再发出纸质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发出时间以项目发布时间为准。凡有意向参与本项目报价的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截止时间:2023年11月3日9时(北京时间)。

6.报价文件的递交

(1)报价截止时间:2023年11 月3日9时(北京时间)。

(2)递交方式:本次报价采用第 1 种报价方式:

1)在线递交:报价截止时间前,通过本网站进行网上报价、在线递交电子版报价文件(盖章PDF版和word版报价文件,Excel版报价清单);

2)离线递交:报价截止时间前,通过本网站进行网上报价、在线递交电子版报价文件,并递交纸质版报价文件( 正 副),纸质报价文件递交地点:纸质报价文件递交地点: 。报价截止时间前,电子报价与纸质报价文件递交均需完成。

7.其他

(1)电子采购平台供应商操作流程

报价人可自行下载操作手册具体了解电子采购平台具体操作方式,下载地址:电子采购平台(网址:https://eps.ctg.com.cn/)首页“帮助中心-操作手册-供应商操作手册”。供应商操作手册中“5.1 竞争性谈判项目”的操作流程。或咨询电子采购平台服务热线电话:400-665-1995转2。

(2)谈判时间、地点及方式

谈判时间:2023年11月6日9时至2023年11月6日17时(该时间段为预估时间,具体以采购人电话通知为准);

本次不组织现场开启及谈判,采购人在报价截止时间和地点进行不公开开启报价。通过电子采购平台开标大厅及小鱼易连会议在线上组织谈判。

请报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谈判期间准备好电子设备并随时保持手机信号的畅通,接到采购人电话邀请,即携带身份证进入采购人申请的小鱼易连同时登录电子采购平台开标大厅进行谈判。

(3)特别提示

1)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需在报价文件中填写联系方式,如因未提交联系方式导致谈判期间无法联系到报价人,视为主动放弃报价。

2)报价人参与公司采购活动请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三峡集团、湖北能源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规定,采购活动中报价人出现下列行为的,采购人按照三峡集团相关规定处理:

①涂改、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或授权证书;

②以他人名义报价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

③报价人之间相互串通报价(不同报价人的报价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报价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报价事宜、不同报价文件载明的管理人员为同一人、不同报价人的报价呈规律性变化、不同报价人报价文件异常一致、不同报价人的报价文件相互混装等行为均视为相互串通报价);

④向采购人或者评审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成交;

⑤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

⑥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集团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等,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3)处理方式:

①供应商有串通报价或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行为的,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处罚年限为2年;

②供应商有以他人名义报价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行为的,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处罚年限为3年;

③供应商有严重违约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行为的,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处罚年限为3年;

④其他严重失信行为处罚年限为1年;

⑤情节严重的,经招标采购委员会审定,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处罚年限最长为5年;

⑥情节特别严重的,经招标采购委员会审定,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处罚年限为永久),处罚期内报价(成交)人将无法参与集团公司招标采购活动。

8.联系方式

采 购 人:湖北能源集团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徐东大街73号能源大厦31层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许工/熊工

电 话: 027-86606592/86606588

传 真:

电子邮箱:

监督部门:新能源公司工程建设部

电 话:027-86606591/86606593

传 真:

采购人:湖北能源集团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2023 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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